销售合同优秀(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销售合同篇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销售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森禾”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甲方所回购大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具体如下表:
树 种
数量
(万株)
回购规格
回购单价
(元/株)
质量标准
米径(cm)
苗高(cm)
1、根系发达,侧根健壮,须根多;
2、苗木粗壮、挺直,树冠均称。顶芽健壮;
3、无检疫性病虫害和机械损伤。
小计
合同总价
小于 佰 拾 万 仟 佰 元整
说明: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30cm、厚30cm以上的土球,用稻草绳或编织物包扎。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货车可行驶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分批交付“森禾”牌大苗。
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购大苗检验合格后____天内预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总金额的30%,余额在苗木全部提走后的_____天内全部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三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森禾”牌大苗,但非“森禾”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森禾”牌大
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森禾”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森禾”牌的苗木冒充“森禾”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森禾”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森禾”牌大苗苗款_____%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借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森禾”牌的大苗冒充“森禾”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森禾”牌大苗总苗款2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回收所有该批大苗或有选择地回购该批大苗。
4、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在外以非“森禾”牌的苗木冒充“森禾”牌的苗木进行销售,则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继续以“森禾”的品牌进行销售并就该冒用“森禾”品牌的行为进行赔偿外(赔偿额以冒充“森禾”品牌的苗木销售额的______%计),对其假冒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赔偿还不能弥补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必须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六、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培养大苗,则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续培协议。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三周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20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4、 。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篇三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专职业务员。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作形式
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员,按甲方制定的市场运行模式及要求、面向六盘水市场拓展业务,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及相关制度。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与提成如下(食宿自理):
1、工资:试用期个月,底薪/月,试用后每月销售产品指标额万元,完成当月指标按底薪/月,完成不了按底薪/月,整年业绩累计完成万元,则整年结算时(即合同签订满一年时)每月的底薪补足至 元/月;
2、提成:业务员自己开发的客户操作成功了,该业务的利润在%至 %的按单项收款额的 %提成,低于 %的按单项收款额的 %提成;公司给业务员提供的信息,业务员操作成功了,该业务的利润在 %至 %的按单项收款额的 %提成,低于 %的按单项收款额的%提成。
二、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乙方业务开拓需要,提供宣传资料和相关证件。
2、每周阅览乙方的工作日记,对相应的业务关系或进程进行指导,协助乙方完成业务目标。
3、负责乙方所接业务的需要、加工、配送等工作。
4、负责所有生产、运输、质验、售后工作,并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
5、努力控制、降低产品成本,确保其产品价格适合市场一般需求行情,在竞争中其产品价格应是同行中的中间价格。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努力开展业务,开拓市场,完成任务目标。
2、做好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行程与拜访的客户资料,作好次日的行程或工作安排。
3、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企业、品牌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4、严格保密甲方产品方案及生产技术,在业务过程中,对其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商业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商业机密相关条款,违约者按其情节轻重赔偿违约金2001000元。
5、配合甲方按订单规定准时收回货款。
6、公司提供的产品方案或资料等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留给客户或借给客户;并由乙方负责外借资料的归还。
7、业务员招待客户费,应向公司提出申请,未经公司批准的招待费用,由业务员自理。
8、全程负责与客户订单的业务跟单工作,按订单规定保质、保量、准时完成与客户的收发货工作。
9、巩固老客户,开发新客户,代表个人更代表公司,对客户有礼貌,善待客户的意见与投诉,并及时向公司传递信息,建立良好的客户群体与客户关系。
10、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后,在本合同合约期限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不得有炒单其它公司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1、关爱自己,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三、 工资、提成发放日期:
工资发放日期为次月中旬支付上个月的基本工资;提成发放日期为收到货款的次月中旬支付。每笔货款(含预付款、订金、分批款、余款、质保金等)。当月发放所有提成的 %,剩余 %作为风险押金,风险押金扣满元为止。风险押金,合同解除或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国家法定休息、节假日除外)退回乙方。
四、生效期及经营期
聘用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再续约时,则须于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每次将赔偿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
五、合作合同的终止
1、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能纠正的,解除合同。
2、乙方错误地使用或不同程度损害了甲方有关声誉,或在承接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甲方公司的合法性和专有性。
3、乙方私自收取客户款项、回扣等,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4、乙方连续 两个月无任何业绩或者连续四个月不能完成约定指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关于赔偿事宜
1.甲方出资技术培训或出资招收乙方的,甲方会于乙方试用期合格后从每月工资中扣除10%的培训费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用一律不退还。
2.培训费用退还情况。
(1) 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合同期内没有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按正常程序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可全额退还培训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培训费。
(1)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 乙方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利益受损。
(3) 合同期未满离开公司。
(4) 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的。
(5) 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七、合同的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及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完善,双方可作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多份补充合同之间有矛盾之处,时间后的为优先解释顺序;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合同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篇四
生产厂(供方):
经销商(需方):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专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经销权的授予:
供方同意将生产的相关系列产品的经销权授予需方,并按以下界定地域进行销售。
1、经销产品系列:抛光砖、
2、销售区域:广西自治区范围内
3、直接销售或辐射地域:广西自治区范围内。
二、需方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界定区域内产品的经销,需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1、销售任务(按出厂价计算):贰仟万元人民币/年度。
2、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款总额在全年销售任务5%以上,到款后合同才能生效。
3、需方每批进货必须将购销合同送达供方市场部,购销合同须采用供方提供的统一格式打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4、需方须承诺逐渐削减其它厂家产品的销售并于20xx年4月1日之后单一经营供方产品。
5、仓库面积、常年的库存值:
①需方须具有足够的仓库面积存放供方的产品,并切实做好仓库存货的管理,本区经销商如无法提供仓库,可将产品存放于供方仓库,由供方统一管理,需方每批销售的产品可直接从供方仓库出仓。
②保证常年的库存总值(按折实出厂价计算,含途中产品):全年销售任务的10%以上。
7、需方的市场售价:
①原则上在毛利率8%以上和30%以下之间进行定价销售。
②毛利=市场售价—折实砖价—运费—装卸费
8、产品推广:
作为经销商,需方必须积极推销供方的抛光砖各系列品种,保证供方各种规格品种的产品都能及时在市场上销售,已取得的样板须及时展示宣传。
9、经营资料的提供:
①为了方便供需双方的对账,确定每月最后一天为月结日。
②需方于每月5号下午6:00点前将上月的《存货月报表》发送到供方财务部门核实。
10、促进销售:
①需方要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业务员进行产品推介和销售;
②需方有权利设立销售网点,但必须上报给供方备案。
④需方必须按供方要求进行销售网点的管理,并允许供方业务人员、市场监管人员进入需方指定销售店记录有关情况,对供方指出的不足必须积极改进。上述检查应在需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供方人员在上述检查之前无需通知需方。
11、需方应按供方要求正确使用供方产品的各类宣传物料及荣誉称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需方自行承担。若需方自制宣传海报、户外广告、门头广告等各种传媒广告及宣传物料,须遵循供方的规范要求且征得供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需方承担。
三、供方的权力和义务:
若需方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并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则供方也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奖励政策:需方在一年内如完成销售任务,供方给予全年销售总额3%的金额奖励。
2、一级品、淘汰产品、特价产品按折实价销售后,再无任何返点。
3、专卖店装修补贴: 需方专卖店装修,遵循供需双方共同投资的原则,经供方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专卖店装修支持协议》,根据协议条款执行。
四、工程直接销售:
供方有权在任何地点(包括需方销售区域内),对工程的订单进行直接销售,无需对需方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五、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
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供方根据国家标准制定了企业内控标准,需方知晓并认可供方的内控标准,根据供方内控标准,一级品、特价产品及低于正常价的其他等级的产品,供方一概不负质量责任。
六、货款的结算及验货方法:
需方每次所购产品,必须根据购销合同按时支付货款,产品在供方仓库内交货,需方派员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如需方不派人验收,供方按合同发货,需方须在收货之日起十天内对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供方产品合格。需方支付的货款应直接汇入供方指定帐户,现金也应直接通过供方财务人员经手,否则,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
七、独立法人:
1、需方是独立民事法律主体,无论为了任何目的均不构成需方是供方的分支机构或雇员。
2、需方无权代表供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3、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需方所有的一切经营费用和应缴纳给国家政府的各项费用由需方负担,与供方无关。
八、正当竞争:
1、需方不应与供方或帮助他人与供方竞争,需方也不能代理或销售与供方产品有冲突的任何产品。
2、不得恶意攻击供方的其它品牌。
3、不得做出对供方公司的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
4、此合同一经生效,需方应将与其他公司或客户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及时告知供方,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需方均要重视其对供方承担的义务,不能影响合同任务的完成。
九、保密:
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供方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将供方的产品转送到其他企业仿效。
十、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前,需方需向供方提供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专业市场摊位户除外)及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都应加盖公章。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无论上文有任何规定,如果一方无力偿债或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银行帐号、库存的货物、经营场所或被政府征用其资产的重大部份,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本合同,并由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
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以致影响另一方在本合同的权益,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在该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
4、需方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均未能完成合同全年销售任务总额的7%,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二、全部协议:本合同连同合同附件(产品销售价目表及进货通知书),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
十三、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裁决。
十四、对需方的违约处罚:
1、违约:需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
1、专卖店内摆放及经营其他厂家产品,不及时展示供方新产品。
2、按工厂售价计算常年库存值低于合同全年总额的10%。
3、故意搞乱市场,如将部分正常产品故意亏本经营的行为等。
4、不按时递交报表给供方。
5、故意攻击供方公司的其他品牌。
6、其他对供方公司形象、利益有损害的行为。
7、弄虚作假欺骗供方的行为。
8、不遵守供方其它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制度。
2、违规处罚:
对跨区域销售的违规处罚:经销商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工程销售不受区域限制,如需方在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接工程,必须首先书面告知供方,并经供方书面授权认可,否则视为跨区域销售),否则一经查实跨区域销售,根据情况对需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第一次发现违规,处罚20xx—5000元;
(2)第二次发现违规,处罚5000—10000元;
(3)第三次发现违规,取消装修广告宣传费用并解除合同;(4)对需方的分销商违规视同为需方违规,供方将直接处罚需方。
3、本合同非独家代理合同,供方在界定区域内可开设同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客户。以上违约行为在核定和处罚,供方有最终解释权。
十五、合同期限:
由20xx年3月10日起至20xx年3月10日止。
十六、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正式委派的代表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篇五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快思聪继电器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1、甲方保证所供货物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甲方负责更换已经烧毁的继电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期支付货款给甲方。
甲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更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乙方需预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计rmb:75000.00元给甲方,设备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再付总货款的30%,合计rmb:37500.00元,剩余20%,待甲方安装调试完成之后,3日内支付完毕,合计rmb:25000.00元给甲方。
甲方销售之产品,质保期为一年。
甲方销售之产品,如属甲方选用其他厂家之产品由甲方系统集成,则按照该厂家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以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者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甲方销售之产品实行10年保修,质保期后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产品安装调试之后节电率达不到预期效果,节电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售价也同比例下调。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货款,如拖延不付,甲方有权拆走设备,乙方必须赔付合同金额30% 的违约金给甲方。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话: 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合 同 章:合 同 章:
签 订 人: 签 订 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