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
2024-12-22 13:35:06
财务会计遵循纳税优先原则,优先征税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首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中,虽然各管辖权在理论上都是一致的,但实际执行过程有效、更直接。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