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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